工信部7月27日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一经问世,便引发互联网产业的广泛关注。业界普遍认为,这项规定的颁布,将有利于防止类似去年3Q大战的恶性竞争再次发生,有利于结束互联网中出现的乱相,有利于推动中国互联网与国际接轨。
《管理规定》的每一条款都准确地针对互联网中不正常的软件行为,例如不得让软件安装容易卸载难;不得违规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不得违规将软件捆绑下载;不得反复弹出广告窗口等;但由于软件产品的技术性很强,而该规定的一些条款虽然明确指出了软件不良行为的特征,但并没有进一步加以明确。例如,该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客户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明确提示用户,由用户选择是否安装或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方式,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然而,软件提供方则可辩称,业内通行的“默认勾选”的软件捆绑方式符合这一规定中的“明确提示”这一要求。因此,有法律人士表示,没有明确禁止“默认勾选”推广方式,为该规定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从这一方面来看,《管理规定》还需改进完善。
或将留有“流氓软件”隐患
据了解,《管理规定》中的第五条对于互联网厂商的侵犯行为进行了较详细的限制,但反而客观上或将留有“流氓软件”隐患。
有专家认为,在个人用户的使用过程中,电脑防火墙、系统优化和安全软件为了维护系统安全稳定,必然会根据用户的日常使用主动触发,并对其他的软件及服务进行判定和优化等操作,因此一概而论的禁止相关的限制行为,并不十分妥当。
据分析,安全软件的“正常拦截”功能,实质上是一种安全警示,本身是为了帮助用户实现对系统的安全防护和管理。如果全部予以禁止,则可能会纵容软件的不良行为,甚至可能会产生新一代“流氓软件”。因此,在第五条中,应考虑允许用户主动触发操作而发生的限制第三方软件行为,用户有权对没有需要的软件服务进行优化。
安全漏洞缺乏“互相监督”
另外,《管理规定》第六条对于互联网服务厂商间的测评行为也进行了约束,其中规定:被评测的服务或者产品与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相同或者功能类似的,评测结果中不得含有评测方的主观评价和处置建议。
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虽然工信部的条款主观上避免了同类产品间的“恶性”竞争,但如果不能进行“适当的评价和建议”,则很可能无法准确反映出产品间的差异化和实际效果,从而造成安全隐患。专家建议,互联网的安全漏洞必须依靠“互相监督”机制来进行遏制。
据分析,目前市场中的互联网安全软件,在为用户提供系统安全保障和服务时,必然会根据用户设备以及使用环境提出必要地合理化建议。如按目前《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厂商即便对其他软件服务或产品的安全、隐私保护、质量等存在异议,也只能处于默认“兼容”状态,那么该厂商提供的服务则明显具有缺憾,用户的权益也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
反之,只有依存于市场化的相互监督与竞争,才能更有效地促进厂商产品技术的更新与升级,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并且,选择只有经用户主动性操作,才是充分尊重用户选择权的体现,是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信息过于繁杂难于实践
此外,《管理规定》第七条还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卸载、删除、修复、拦截有关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等服务的,应当提供该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用途、性能缺陷、对操作系统的影响、停止使用该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影响等具体信息。
客观上,该条款的目的是尊重互联网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但在实际操作中,有法律专家认为,互联网实践中的产品与服务情况非常复杂,对于服务厂商要求的说明项内容过多,很难实现。
其中,类似“木马病毒”等危害用户的隐患,大体上只能确定其对用户的计算机系统和信息造成破坏性影响,但对于其“用途、性能缺陷、对操作系统影响”等内容,除病毒发布者外,别人更是无从知晓。
由此,专业建议,新《管理规定》的出台,避免同行业间恶性竞争的同时,还应结合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和市场发展情况,及时制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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